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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交通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
来源: 日期2012-06-12 09:32 点击:

关于印发《西安交通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各分党委(党工委、总支)、各分会及有关单位:
  《西安交通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》经2007年3月24日八届二次教代会讨论通过,2007年7月3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,现予印发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7年7月10日
西安交通大学
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  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,扩大基层民主,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,依据《教育法》、《高教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、《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》、《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(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),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,是二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,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。
  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、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正确处理国家、学校、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;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,依法行使职权,开展工作;应调动教职工积极性,促进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及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  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
  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听取、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、财务收支报告及本单位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  (二)讨论通过本单位岗位聘任办法、绩效津贴分配办法、考核奖惩办法,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。所通过的事项及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。
  (三)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的福利事项。
  (四)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,结合学校的年终或届中考核,组织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;有权对本单位干部进行监督,提出奖励或罢免的建议;积极推进院(系、部)务公开工作。
  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领导,协助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;教育教职工发挥主人翁作用,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,尽职尽责,努力完成工作任务;对本单位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,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。
   第七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,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,听取意见;对规定由教代会审议、通过或决定的事项,均应提交教代会审议;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,应认真组织落实;对单位的重要问题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,应及时向教代会通报情况。在讨论单位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,须通知单位工会负责人参加。
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
  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,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。代表的构成,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、兼顾各方的原则。学院(部)教代会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,高级职称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。
  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,办事公道正派,密切联系群众。代表产生应按民主程序,以系或教研室、科室为单位,由教职工直接选举。代表实行常任制,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单位党政组织和工会提名,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批准,其比例应掌握在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。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,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,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。发现代表有违法或严重失职行为,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,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。校教代会代表为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。
  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,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;有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方面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,参加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检查和督促的权利;有对单位工作和教代会的工作进行质询、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、阻挠、打击报复时,有向有关部门申诉、控告的权利。
  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,不断提高政治觉悟、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,积极投身教育改革,认真做好本职工作;应密切联系群众,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;应踊跃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,积极宣传、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,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。
第四章 组织原则与程序
  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召开
  (一)会议筹备工作。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,成立由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,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任副组长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。在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领导下,由单位工会负责具体筹备工作:
  1.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时间;
  2.党组织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;
  3.制定选举办法,选举产生代表;
  4.征集代表提案;
  5.组织培训代表,搞好宣传教育;
  6.提出教代会领导小组人选建议名单;
  7.拟定大会的日程和议程。
  (二)召开预备会议,内容如下:
  1.通过大会领导小组名单;
  2.通过大会议程;
  3.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;
  4.听取会议筹备情况报告;
  5.通过或决定其它事项。5.通过或决定其它事项。
  (三)由会议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正式会议。
  (四)宣传大会精神,执行大会决议,办理代表提案。
  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四年一届,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,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。遇重大事项,经单位党、政、工负责人会议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。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,方为有效。
  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,由本单位党、政、工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,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。代表名额可为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。人数较少的单位,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,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。
  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,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,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,由党、政、工协商决定。
  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行政应于教代会召开两周前,将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决议和方案发给代表,广泛征求意见,认真组织讨论,并根据代表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、完善。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方案,在正式大会认真讨论的基础上,由全体代表大会通过。
   第十七条 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,由评议干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。评议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与群众民主评议监督相结合的原则、民主评议与年终或届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,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、考察的重要内容。
  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,应成立由单位党、政、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,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,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。
  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,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,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;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,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;负责教代会提案的征集、审查立案、落实办理、结果反馈和提案工作报告;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。
   第二十条 如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,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,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。
第五章 附 则
  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严格执行本办法,不断完善学院教代会制度。机关与直属单位、产业集团、后勤集团、教育集团和附属医院等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,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,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(或职工大会)制度,做好民主管理。
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。
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通过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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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帅争峰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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